财务公司
2013-07-27 23: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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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
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专门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对集团外的企业和个人开展金融业务。这相当于企业“内部银行”,将吸收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向成员单位发放本、外币贷款,以及成员单位间的内部转账结算等业务。

  基本简介

  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传统遗留问题;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背景来源简介

  财务公司是20世纪初兴起的,主要有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两种类型。

  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财务公司是以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销售为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依附于制造厂商,是一些大型耐用消费品制造商为了推销其产品而设立的受控子公司,这类财务公司主要是为零售商提供融资服务的,主要分布在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美国财务公司产业的总资产规模超过8000亿美元,财务公司在流通领域的金融服务几乎涉及从汽车、家电、住房到各种工业设备的所有商品,对促进商品流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英国模式

  英国模式财务公司基本上都依附于商业银行,其组建的目的在于规避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因为政府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而财务公司不属于银行,所以不受此限制,这种类型的财务公司主要分布在英国、日本和中国香港。

  中国情况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  中国财务协会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的财务公司都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中国企业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国家为了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盘活企业内部资金,增强企业集团的融资能力,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道路,于1987年批准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东风汽车工业集团财务公司。此后,根据国务院1991年71号文件的决定,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也相继建立了财务公司。

  公司主体

  在中国,财务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国际上,财务公司一般可分为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和非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企业附属财务公司由企业(主要是大型制造业)设立,为本企业服务,但服务范围可能不完全局限于本企业。非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包括银行附属财务公司、银企合资财务公司和独立财务公司。银行附属财务公司是由银行控股,因规避监管、实现金融创新和弥补银行的不足而设立,同时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银企合资财务公司是银行和企业出于金融创新规避监管或促进产融合作的考虑而设立,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独立财务公司一般是没有母公司的财务公司,规模较小,比较灵活,在某一方面提供融资服务。

  业务范围

  经银监会批准,中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同业拆借。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境外外汇借款。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服务对象上,由于中国财务公司都是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因此中国财务公司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东单位为服务重点。

  公司特点

  1、业务范围广泛,但以企业集团为限。
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集团内部,主要是为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财务公司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担保和代理等一般银行业务,还可以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展证券、信托投资等业务。

  2、资金来源于集团公司,用于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的依附性强。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成员投入的资本金,二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财务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为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少量用于与本集团公司主导产业无关的证券投资方面。由于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运用都限于集团公司内部,因而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的依附性强,其发展状况与其所在集团公司的发展状况相关。

  3、接受企业集团和人民银行的双重监管。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其股东大都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因而其经营活动必然受到集团公司的监督。同时,财务公司所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其经营活动必须接受人民银行监管。

  4、坚持服务与效益相结合、服务优先的经营原则。财务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但由于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机构,且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大都是财务公司的股东,因此,财务公司在经营中一般都应较好地处理服务与效益的关系,在坚持为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良好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财务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主要作用

  1、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促使企业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财务公司成立前,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不直接发生信贷关系,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资金十分紧张,而另一些企业资金闲置的状况。财务公司成立后,成员企业成为了财务公司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各成员企业的资本来进行一体化经营,同时财务公司可以运用金融手段将集团公司内务企业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这样能加快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资金结算的速度,避免“三角债”发生,从而从整体上降低集团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集团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集团公司资产一体化经营的进程。

  2、财务公司以资金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增强了集团公司的凝聚力。一方面,财务公司将集团公司一些成员企业吸收为自己的股东,用股本金的纽带将大家联结在一起;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吸纳的资金又成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从而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进一步紧密地联结起来,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3、及时解决企业集团急需的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经常出现因资金紧缺而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财务公司成立后,它比银行更了解企业的生产特点,能及时为企业提供救急资金,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4、增强了企业集团的融资功能,促进了集团公司的发展壮大。财务公司不仅办理一般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而且根据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展票据、买方信贷等新业务,为企业扩大销售、减少库存等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5、有利于打破现有银行体制资金规模按行政区域分割的局面,促进大集团公司跨地区、跨行业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存在纵向设置、条块分割等问题,资金管理体制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的,资金的跨地区流动比较困难。中央企业在地方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而财务公司可以突破地区的限制,向不与集团公司总部在同一地区的成员企业筹集、融通资金,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建设项目的按期开工。

  6、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在所有金融机构中,财务公司还是相当弱小的,远不能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竞争,但为了生存,财务公司必须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客户,这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其他金融机构深化改革、提高服务质量的作用。

  非金融机构

  在2004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之前,有一些以会计代理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公司名称中有财务公司的字样。例如在北京就有市财政局批准成立的专业会计代理公司,名称中至今仍含财务公司字样。但是这些公司不持有金融机构许可证,不是金融机构。

  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后,此类公司就没有再获批。因为在该办法第六条指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以前不是金融机构但在公司名称中含“财务公司”字样问题成为历史问题。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准确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这三大块。

  融资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中介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财务公司存在的问题

  1、监管政策与配套措施亟待完善

  (1)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而且对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较低,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企业集团内部,十分有限,从而限制了财务公司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

  (2)财务公司的资金运用只限于企业集团内部,主要向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推动企业集团的发展。这不利于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3)目前,政府对财务公司的限制较多,这既不利于扩大资金来源、加强资金跨地区横向流动,也不利于为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财务公司整体发展不平衡

  (1)规模实力悬殊较大。财务公司之间的规模与实力悬殊较大。全国规模最大的财务公司——中石油财务公司的资产已近1000亿元,而规模最小的财务公司,总资产仅过亿元。

  (2)经营状况差别较大。从财务公司的类别来看,处于不同行业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有较大的差别:一是经营规模差别大,石油、化工、电力行业的财务公司由于集团公司及财务公司自身的规模较大,实力较强,金融服务的空间也大;二是经营业绩差别较大,电力、石油类财务公司经营状况比较稳定,而制药、建材及贸易类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不太稳定。

  (3)业务开展的深度差别较大。一是同一业务开展的深度不一样,主要是在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效率、服务质量、发挥作用等方面都有极大的不同;二是业务开展的广度不一样,业务品种齐全程度有差别。

  国内外财务公司的比较

  我国财务公司同国外的财务公司虽然在属性(附属型公司)、功能(为主体服务)上基本一致,但在外部环境、管理手段上存在明显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是:

  1、自下而上的建制和发展的外部环境

  (1)国外财务公司受政府的限制较银行受政府的限制要少,有些财务公司(如英国模式财务公司)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政府对银行的严格监控而设立的。政府对财务公司一般实行资产负债管理,不进行总量和规模控制,这有利于财务公司开展业务创新、提高资产质量和资金效率。而我国在这方面恰恰相反,财务公司受政府的限制较银行受政府的限制要多。

  (2)国外财务公司所处的金融市场环境较好,而且财务公司进入金融市场几乎不受限制,财务公司可以很方便地在金融市场开展融资活动,因此资金来源充足。而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并且对财务公司的准入要求很低,资金来源于集团公司内部,资金严重不足,这也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财务公司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

  (3)国外财务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较宽,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如美国模式的财务公司主要是向经销商、最终用户提供资金支持以促进产品销售,“拉动”附属主体的发展。而我国财务公司的资金运用只限于企业集团内部,向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推动”企业集团的发展。这不利于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4)国外的财务公司可以根据母公司发展的需要自主设立分支机构,而我国的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受到严格的控制,这既不利于扩大资金来源、加强资金跨地区横向流动,也不利于为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自身的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

  (1)国外财务公司有近百年历史,有一支业务能力很强的员工队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经验。而我国财务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员工队伍年轻,管理经验明显不足,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2)国外财务公司的资金实力远不如银行,财务杠杆程度很高,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其还能够生存下来并不断壮大,这本身就有力地说明这些财务公司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很高,生存发展能力很强。例如,美国10大财务公司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平均资产收益率达到12.7%,远远高于周期银行资产收益率的 0.4%,即为银行资产收益率的32倍。这无疑是财务公司素质高、管理水平高的最好证明。而我国财务公司由于对企业集团的依附性很强,其经营状况与集团公司的状况有很强的相关性,因而在客观上不利于其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国内财务公司的发展建议

  国内外财务公司上述两方面的差异,也正是我国财务公司目前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我们不难得出下述结论,即我国的财务公司要发展壮大,必须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国内外财务公司上述两方面的差异,也正是我国财务公司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我们不难得出下述结论,即我国的财务公司要发展壮大,必须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中央银行应积极改善财务公司的外部环境,为财务公司扩大发展空间。首先,中央银行要充分认识财务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把支持财务公司发展当作分内的工作。其次,充分体谅财务公司的困难处境,为财务公司排忧解难,放宽政策,取消对财务公司在经营业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再次,积极培育金融市场,提高财务公司准入要求,可考虑将财务公司定位为银行外的不能吸收储蓄的中短期集团公司附属融资机构,资金运用以中短期融资为主,资金来源以吸收集团公司内企业存款、向银行直接借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三个渠道为主。这样既考虑了普遍性,又符合国际惯例,也给予财务公司一定的自由度,突出财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的特色。

  2、企业集团应重视和发挥财务公司的作用,高度重视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发展中的战略意义。除了提高认识,集团公司要从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给予财务公司配合和支持。同时,以财务公司为主体,培育企业集团的内部金融服务体系,增强企业集团的金融运作能力。

  3、财务公司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生存和发展能力。在外部环境一定的情况下,一个财务公司能否生存和不断发展壮大,关键取决于该财务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的强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努力提高财务公司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财务公司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当地金融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大力支持,争取尽早获得一个较宽松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在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搞好金融产品的创新等方面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以切实增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附:敲响“金算盘” 尹明善建财务公司

   来源:重庆商报   2013年07月27日  作者:梁龄;周杨凯

  这将是我市首家民企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金5亿,力帆“金融版图”再扩容

  尹明善 记者 唐浩 摄(资料图)

  重庆商报讯 继参股地方银行和出资组建蓝洋金融集团后,重庆力帆集团尹明善再次进军金融业。市银监局昨日发布消息称,重庆力帆控股财务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财务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正式获得中国银监会下发的筹建批复,这是我市第一家民营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

  力帆出资5亿组建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传统的财务公司有着天壤之别。”市银监局人士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专门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对集团外的企业和个人开展金融业务。这相当于企业“内部银行”,将吸收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向成员单位发放本、外币贷款,以及成员单位间的内部转账结算等业务。拟筹建的力帆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人民币,由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力帆控股”)出资2.55亿元(占比51%),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出资2.45亿元(占比49%)。力帆财务公司将设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将从金融机构招聘高级管理专业人才。

  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风险

  据参与筹建企业财务公司的力帆集团人士表示,有了财务公司后,集团旗下分公司的分散资金将由一个“资金管家”进行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规避集团资金运作管理的市场风险。如果企业集团下属某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财务公司可扮演“金融百货店”的角色,通过多种方式帮其渡过难关。例如,财务公司既可以从其他子公司中调配资金,补给资金有困难的公司,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想办法为其“输血”。市银监局人士介绍,力帆集团申请设立力帆财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力帆控股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风险防控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力帆财务公司的设立,将是我市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法人金融机构的首例。

  纵深

  尹明善:民营金融的好日子来了

  尹明善进军金融业并不是头一回。他早已将触角伸向了金融领域,2008年,世界最大保险公司美国AIG集团(美国国际集团)以9000余万美元的价格,参股力帆实业13%的股份,成为力帆实业第二大股东;2009年尹明善以1亿元入股安诚保险,同时力帆还是重庆银行、光大银行的股东。2010年,尹明善与来自北京、上海、深圳的7家机构联手成立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又参与组建了“蓝洋小贷”。

  “我有一个梦想,除了力帆这个金字招牌,有生之年再打造一块民营银行的招牌。”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曾说。今年6月29日,在第十五次重庆小额贷款战略合作联席会上,尹明善再次掷地有声地说:“我深深地感受到,民营金融的好日子来临了。”他认为,第一家民营银行应该由小贷公司作为股东,因为有管理等方面的基础。许多年后,可能比国营银行做得更好,服务更周到。重庆的小贷公司应该实实在在研究一下,怎么能够领先一步把第一家民营银行办起来。

  “蓝洋金融从一开始就是有顶层设计的,我们有非常好的股权结构、产权安排和激励机制,这一切都是为了有朝一日转型成为民营银行做准备。”力帆旗下蓝洋金融执行董事、总裁胡定核说,蓝洋金融刚成立时,尹明善曾提出由力帆控股51%,但胡定核告诉尹明善,如果想让蓝洋成为一家现代的、独立的企业,力帆不要控股,只占股权的30%左右就可以了,这样力帆拥有否决权而没有决定权。后来,尹明善采纳了胡定核的建议,无论是“蓝洋担保”还是“蓝洋小贷”,力帆占有的股份都在30%左右。

  行业

  战略转型 摩帮巨头组建“金融帝国”

  商报记者采访发现,跨界进军金融行业,已经成为我市摩托车巨头战略转型的重要一环。而成立担保公司,似乎是民营摩托车巨头们涉足金融领域的一块“跳板”。除尹明善外,左宗申以及涂建华也相继成立了担保公司。2004年,左宗申出资7800万元成立“重庆市总商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为控股股东。而2004年成立的重庆最大的民营担保公司——瀚华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背后的掌门人就是涂建华。

  在组建担保公司后,“小试牛刀”的摩帮巨头还在各自金融版图上大幅扩张。2012年2月,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德太在重庆两江新区发起设立人民币基金,在其首次募集的40亿元人民币基金中,就有宗申集团的投入。同年宗申集团在深圳设立资产管理公司。7月25日晚间,宗申动力公告,拟出资不超过3亿元(含)作为发起人,设立重庆市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宗申小贷公司)。而目前国内最大的民营担保公司瀚华担保,除了将金融触角伸向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外,已启动上市计划,这艘来自重庆的民营金融航母,计划在3年内登陆资本市场。

  尹明善的“金融版图”

  2008年美国AIG集团参股力帆实业。

  2009年力帆入股安诚保险,参股重庆银行、光大银行。

  2010年力帆与机构联手成立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蓝洋小贷”。

  2013年力帆拟组建我市第一家民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

  商报记者 梁龄 实习生 周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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